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9〕8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范围: 有效法规
发文时间: 2009-06-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三、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五、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六、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6月3日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出口货物报关单扩大数据项的应用工作,近日税务总局下发了出口退税管理系统(V8.10),为了使各地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工作中用好新增报关单数据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出口退税管理系统(V8.10)要求进行审核工作。针对此次新增和调整的疑点(生产企业审核疑点50项、外贸企业审核疑点28项、小规模纳税人审核疑点23项),审核人员应按软件程序仔细核对,对审核疑点依照疑点级别进行相关处理,特别是对新增审核项目中审核疑点级别为“E”的内容,应严格把关,逐笔落实。出口货物报关单扩大数据项应用说明参见附件。
二、针对出口货物报关单扩大数据项中贸易性质代码扩展到94项,出口贸易类型比较复杂的情况,请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此项内容的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向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反映,以确保贸易性质代码的准确应用。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更新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设定的外币汇率,以每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中间价为准,自行更新。
四、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001、003、海关统计数据),仅限税务系统内部使用,严禁以任何方式将出口货物报关单明细数据提供给出口企业以及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确保报关单数据安全。
五、出口退税管理系统(V8.10)的切换日期为2009年6月15日,请各地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该系统在税务总局金税运维网(http://130.9.1.248)发布,请及时下载。